旧版入口 | 入会申请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相关信息
  - 既有建筑幕墙专项整治现场检查和
  - 关于本市开展新增玻璃幕墙专项应
  - 既有建筑幕墙检查组人员查询目录
  - 既有建筑幕墙现场检查组
  - 关于实施上海市既有建筑幕墙现场
  - 既有建筑幕墙维修工查询目录
  - 上海市既有建筑幕墙维修企业
  - 既有建筑幕墙维修管理人员查询目
  -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关于印发《
  - 关于表彰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巡
 
人气榜
  - 工地考核评分及其他相关表式
  - “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附表
  - 材料采购验收检验使用综合台帐样
  -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相关
  - 在沪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开展质量样
  - 关于举办“设计面对面研讨沙龙(
  - 关于开展上海装饰行业材料商诚信
  - 国务院-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
  - 2016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
  -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本市
 
推荐
  - 关于公布上海市建筑装饰行业“信
  - 关于立即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
  - 关于开展上海市建筑装饰行业“信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
  - 2015第十三届中国国际门窗幕
  - 工程质量治理资料汇编
  - 关于举办建筑幕墙应用技术行业论
  -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关于开展2014第六届中国长三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通知

日期:2012-2-3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通知

沪建交〔2012100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市政府77号令)和《关于废止〈关于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幕墙玻璃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建交[2012]81号)有关规定要求,现就本市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

  二、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市建设交通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建交委科技委”)组建建筑玻璃幕墙安全论证专家库,并负责组织市立项工程项目的专家论证;区(县)立项的工程项目由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论证。

  三、本市对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专家实行统一入库管理,论证专家须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论证报告内容和格式要求应符合统一规定,专家论证必须严格按照论证程序进行,论证工作须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集输入相关工程信息。有关专家库管理、专家抽取办法、论证程序、论证报告要求、信息归集要求等,由市建交委科技委另行制定。

  四、建设单位在申请委托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时,应提交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申请表、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玻璃幕墙结构计算书、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规划部门审批意见。

  五、受理窗口和办理时限。自201221日起,建设单位申请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应持有关资料到市或区(县)建设行政受理服务部门的受理窗口进行申请。

  受理窗口应当场核对申报资料,有缺漏的不予接受申报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全的材料。受理窗口接受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建设单位申报资料的审核,并告知建设单位明确是否受理。对受理的安全论证申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专家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落实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意见。

 

  附件:1建筑玻璃幕墙工程结构安全性论证申请表

     2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编制要求

     3上海市玻璃幕墙建筑工程信息登录表

     4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申报资料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共1页 [1] 当前第1/1页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沪ICP备06059071号-1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伊犁南路111号10楼  邮编:201103  电话:021-52375370
网站地图